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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山西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告知书

各经营主体、办事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维护市场准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6〕5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原2022年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为严格落实《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提交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需按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情形

无法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验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或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方式办理登记的,申请人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对应证明材料:

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租赁合同;属转租、分租的,需额外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相关材料。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个体工商户,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店铺经营证明文件。

集群经营主体,提交租赁合同及托管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租赁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宾馆、酒店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租赁各类专业市(商)场摊(铺)位的,提交租赁合同及市(商)场管理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提交经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人防工程认可书、人民法院生效不动产权属裁判文书等合法证明文件替代。

二、特殊情形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提交要求

申请人无法按上述条款办理登记的,可提交以下对应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产的,由该法人单位或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其他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由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本告知书自2026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已登记的经营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等登记业务时,须按照本告知书要求规范提交材料。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