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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为了全面反映绛县的历史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绛县档案局谨向社会各阶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集反映绛县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学、卫生、宗教、民俗、地理、自然资源、自然灾害等方面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和资料。

一、征集范围

(一)建国前绛县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文书、契约、印模、字画、手谕、奏折、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实物等。

县档案馆馆藏部分古籍图书

(二)建国前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电报、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

(三)记述绛县历史发展的志书、经书、年谱、报纸、期刊、地图、图表、钱币、股票、税票、债券、田契、抵押契、卖身契、当票、粮票等契约和票证;历代编修的各种古书籍;各个历史时期出版或未出版的家谱、族谱、墓志、碑文、实物等。

(四)"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各种小报、传单、照片、刊物等。

(五)反映绛县各个历史时期界域地形、建制演变、地方风俗、民间工艺、民族宗教、文物古迹等地方特色史料。

(六)绛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资料、工艺流程、代表作品、图片、录音、录像等。

(七)省(自治区)级以上领导人来绛视察工作时形成的各类讲话稿、图片、录音、录像、手迹等档案资料。

(八)曾担任过副县级以上职务的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证、履历表、发言稿、演讲稿、书信、论文、日记、笔记、证书、奖章、实物和录音录像等。

(九)曾在绛县生活过或原籍绛县的在事业上有突出成就的专家、作家、艺术家、教育家、企业家、体坛明星、全国英模劳模、海外侨胞及其他著名人士的生平事迹、照片、手稿、日记、书信、作品、回忆录、传记、书画、录音、录像等。

(十)反映绛县各个历史时期的具有地方特色和较高生产技术水平以及获部省(自治区)级以上认定的名优特产品证书等。

二、征集办法

社会各界利用馆藏资料编辑出版及捐赠给档案馆部分图书

(一)凡向绛县档案馆捐赠的个人,对其所赠档案、文献、资料享有永久优先利用权,对其档案资料的利用范围可由捐赠者划定,县档案馆将负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绛县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捐赠证书;价值较高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对确有价值而本人不愿捐赠,又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向县档案馆申请免费寄存代管,所有权不变。

联系地址:绛县档案局

联系电话:652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