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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十一条 各工作区内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和杂物。

第四十二条 食堂、更衣室、浴室、厕所等辅助设施不得对工作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十三条 应执行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应建立和实施职业暴露的预防和控制程序,包括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职业暴露的登记、监控和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对供血浆者和员工进行防护;避免采集、检验、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原料血浆、血液标本、环境受到污染。

第七章 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五条 应建立文件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制度、操作规程和记录。文件管理体系应覆盖所开展的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

第四十六条 必须建立文件控制程序。所有控制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是经审批的现行文本。

(二)文件应定期审核和修改。

(三)实行文件分发清单制,以控制多种版本。

(四)过期文件应及时全部收回。

第四十七条 文件的修改、变更,必须由质量保证部门审核,站长或授权人签发后方可实施。必须使相关人员了解文件变更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文件的发放应有记录。发放、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期的文件,需存档备查的,应加标记并安全保存;其他的应及时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四十九条 有关文件在正式实施前,应对相关的员工进行培训,保证员工能够获得与其岗位相关的文件并正确使用。

第五十条 应建立文件管理档案系统,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存,并可追溯。

文件管理档案系统必须保证重要文件以及各类信息的安全性,保证供血浆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第五十一条 制定原料血浆采集过程中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应急措施应保证单采血浆站的正常工作和原料血浆质量。

第五十二条 必须建立和实施设备的维护和校验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制度,以保证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应有书面的设备校验规程,内容包括使用的方法、步骤,偏离后的整改措施和参数的测量以及设备校验的记录。建立计量管理制度,对计量器具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十三条 所有的记录至少保存10年。

(五)